日前,记者从晋中市民政局获悉,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晋中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同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全市2023年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660元/人/月和6380元/人/年,较上年分别提高了2.3%和3%。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榆次区,700元/人/月;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685元/人/月;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650元/人/月;榆社县,600元/人/月。调整后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6380元/人/年。
全市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为10376元/人/年和8294元/人/年,较上年分别提高了2.3%和3%。调整后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城市特困人员:榆次区,10938元/人/年;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10698元/人/年;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10158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8294元/人/年。(晋中日报 记者张文彦 通讯员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