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因涉及行业领域广、链条长、安全风险大,对其的规范处置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安全生产领域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聚焦安全生产领域,不断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近日办理的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处置案收到良好的办案效果。
2023年5月,左权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的某公司,其拍卖的部分生产设备和在前期生产经营过程中留存的部分危险化学品处置中存在不规范情形。该危险化学品主要为2个溴素储罐(其中一个空,另一个为1吨),1个氢氧化钠储罐、三个装有溴化钠溶液的地下水池以及检验室留存的易制毒化学制剂,另有部分生产设备需要清洗置换。其中,溴素属于第二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CAS号为7726-95-6)。经调查,上述化学品已处置完毕,其中检验室易制毒化学制剂由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运输并处置;危险化学品溴素,由山东某化学品公司在现场处置后转运至该公司进行提纯经营。虽上述化学品已处置完毕,但相关设备处置方案以及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未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致使处置过程中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隐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停业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相关备案监管部门具有处罚权。
为进一步理清备案监管部门职责,左权县检察院召开诉前磋商会议,明确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处置过程进行溯源,确保中途无撒漏,对处置现场进行环境评估,确保处置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对该企业未经备案处置行为进行采取监管措施;工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处置方案备案管理,并协助上述部门开展工作。
磋商会议结束后,上述行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先后向左权县检察院书面回复。县应急管理部门现对某公司未经备案将危险化学品处置外运的行为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管理人提供了危险化学品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处置方案备案申请表、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及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
县环境保护部门经溯源调查,危险化学品溴素,由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山东潍坊科畅化工有限公司在现场经过氢氧化钠中和后形成溴化钠溶液(普通化学品)共计102.2吨,转运至该公司进行提纯经营;检验室留存的易制毒化学制剂已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程序转移之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进行规范处置。查明处置过程符合规范,厂区危险化学品已处置并清运完毕,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且无随意丢弃、倾倒危险化学品情形。
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公安部门均已履行备案监管职责,并积极与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进行协调处理,且将不涉及危化品意外的设备有序外运,派人到现场就施工安全、人员资质、规范操作等方面进行监管。
左权县检察院积极履职,通过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对某公司涉相关危化品处置过程进行溯源调查、规范处置以及对环境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管理,有效凝聚了部门之间在危险化学品监管中的合力,确保了处置安全规范。下一步,左权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盯紧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对安全隐患予以整改,以我管促都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