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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图文)
2023-12-20 16:54:08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根元: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于2023年10月18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11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目前施行的《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是2017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是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条例施行六年来,一度充分发挥其引领、推动作用,在探索构建电梯安全监管新模式、新体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市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际情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条例与实际不适应、不匹配的问题;加之,近年来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为电梯安全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必要条件,需进一步以修法的形式固化完善电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条例围绕民生关注的重点、部门管理的难点,对电梯基础资料移交、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智慧化监管、电梯费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恶意压价维保等电梯安全管理重点加以规制,为电梯安全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选型配置和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是坚持从源头加强电梯安全管控。突出电梯选型配置。电梯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建设环节一旦留有问题隐患,将对电梯的后期使用产生很大影响。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电梯选型配置的全过程监管作出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了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要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目前,全市公共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参保率达80%以上,同时居民小区电梯投保率逐年上升,但是也有一些电梯使用单位对自己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没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导致对电梯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主动参与电梯责任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住宅电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同时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移交安全技术档案。由于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更换以后不能及时移交相关安全技术档案,造成了使用登记无法变更、定期检验无法实施等问题,为电梯安全使用带来风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交付使用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第十八条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移交予以规范。

二是强化电梯安全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了制造单位的责任。条例第九条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全生命周期内应当承担的责任。明晰了使用单位的确定及其责任。电梯安全涉及责任主体较多,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不明晰,已成为制约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因此,条例第十六条对使用单位确定作出规定,还明确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条例第十七条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作了十四项具体规定。另外,第二十条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的情形作了规定。夯实了维保单位的责任。目前,每年一次的电梯法定检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而日常维保实行市场化运作。我市共有电梯维保单位169家,维保行业竞争激烈,维保质量良莠不齐,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维保单位的资质、首次开展维保业务报告制度、维保业务的承接、维保单位的职责分别给予详细规定。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电梯需要经过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对相关上位法进行细化规定,明确了检验、检测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处理要求及程序。

三是全面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信息技术运用。为了充分运用信息化方式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远程监测和安全管理追溯;第十二条规定了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第二十五条鼓励推行维保信息化。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也是电梯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条例第三十一条分两款分别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形。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置事故、化解矛盾,实际工作中,需要通过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明确救援平台建设、电梯困人救援的时间等方面来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条例第三十四条分三款分别从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救援平台、开通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以及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参照兄弟市同位法,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就违反条例的部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召开了立法听证会,为行政监管执法提供法治依据。

同志们,电梯安全无小事,安心乘梯共守护。电梯安全条例的修订,提炼固化了我市电梯安全监管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弥补了制度供给方面的缺失,解决了实践中的瓶颈难题。在贯彻执行中,还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宣传和贯彻条例为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也希望广大群众切实增强安全乘用电梯的意识,强化电梯安全社会共治,确保公共财产和自身安全不受侵害。

谢谢大家!

问:过去有许多电梯未安装安全监测装置,网络通信信号不能覆盖,严重影响了电梯事故发现和被困人员呼救等,阻碍了科学高效实施救援,请问本次条例修订在这一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还有,针对电梯困人的情况,结合条例,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安装安全监测装置、保障电梯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是保证电梯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使乘客得到及时解救,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导致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的人生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有效措施。

本《条例》一方面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远程监测和安全管理追溯;另一方面要求新安装的载人电梯需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将相关数据接入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要实现电梯轿厢、井道移动通信信号的全覆盖。同时,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上述改造,尽可能保护电梯乘客安全。

关于电梯困人这个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新修《条例》也做了专门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服务平台,开通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同时做好事故的核实上报和处理工作。

电梯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工作效率是本条例的核心之一,根据《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还将积极完善智慧监管功能。目前我市共有500部电梯加装了物联网终端设备,安装在电梯中的黑匣子监测到故障后,系统会自动上报接警处置信息,生成工单。当电梯发生困人时,该系统可自动通知96333智慧监管平台以及物业、维保单位和人员进行救援。下一步,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新修订《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全市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升级电梯应急救援平台,规范应急救援流程,提升应急救援效率。

问:《条例》出台以后,市场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方面有什么打算或者工作举措?

答:为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提升电梯安全水平,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将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扎实抓好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一是开展《条例》普法宣传。新闻发布会以后,我们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采取“集中宣讲、送法进企、咨询互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让《条例》走上街头、走下基层、走入社区,深入人心;二是开展《条例》专题培训。我们将组织执法人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多层面、多角度地开展执法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管理培训等,以全面提升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三是组织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条例》施行的半年内,将指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针对不同梯型,分别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促进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提升。

(二)扎实抓好各方责任落实,夯实安全基础

一是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等各方作用,形成立体监管网络,凝聚监管合力;二是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优势,给电梯安全做好“把脉问诊”,为电梯本体安全提供技术保障;三是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提高企业风险隐患防范能力;四是严格电梯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严格监督检查、严格稽查执法、严格风险管控、严防事故发生。通过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筑牢我市电梯安全防线。

(三)扎实抓好长效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完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按照《条例》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开通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做好电梯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二是建立电梯安全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继续推进电梯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持续拓展“智慧电梯”功能、扩大覆盖面,推动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通过信息化先进方法开展电梯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四是推广、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投保率,使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

“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修订后,我市的电梯安装、使用、维保、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活动都有了较为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还请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协助大力宣传《条例》内容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也希望媒体朋友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责任不落实的情形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严格依法处理。

谢谢大家!

问:电梯是建筑物的垂直交通工具,条例将选型配置和生产设为专门一章,可见其重要性,请问住建局领导电梯选型配置在安全管理中发挥着什么基础性的作用?

答:电梯的选型配置关乎电梯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对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整个建筑的合理利用,以及人流、物流在建筑内快捷、便利、安全地流通,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对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电梯选型配置的全过程监管作出了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和电梯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了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要求,即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质量和电梯依附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相关设施满足救援、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同时,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新建住宅电梯应当使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住建部门将积极履行好这些职责,确保电梯选型配置符合条例规定要求。

问:《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是我市修订的第一部法规,请问法工委,修订这部法规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

答:刚才王主任也提到,这部法规是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条例施行六年来,为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推进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电梯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不能完全有效应对,需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完善。

一方面是国家有了新政策、新要求。201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电梯自行检测规则》,都对电梯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对照这些政策和规范,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相关要求。

二是我市电梯总量激增、存量逐步老化。2017年制定电梯安全条例时,全市电梯总量为6112部,截止目前,我市电梯总量已增至19532部,是2017年的3.2倍;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达到1338部,是2017年的1.8倍,在用电梯“老龄化”日益突出,机械零部件及相关系统日渐老化,安全性能逐渐降低,易导致电梯事故频发。因此,保障电梯安全也有新的需求。

三是近年来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对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必要以修法的形式固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完善电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因此,修订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也是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的需要。

由于这是我市首部涉及条例修订的项目,在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之前,我们以认真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做了大量工作,比如,组织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开展了条例修订的调研论证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并且制作了调查问卷开展网上民意调查,以确保修法的科学、精准、精细。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立法为民的宗旨,主要体现在满足医疗救护需求、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实现通信信号全覆盖、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方面。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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