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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检察为民 办好民生小案
2024-05-15 10:1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民生无小事,“小案”关乎大民生,一件件不起眼的“小案”,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都饱含着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美好期望和向往。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聚焦“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每一件“小案”都当做“大案”来办,切实将“检护民生”的春风吹进群众的心里。

“厂子就是我的,那就是欠我的钱,为什么执行不了。”这是检察院受理的一起申请民事执行监督的当事人一直在反复诉说的一句话。

申请人贾某开着一个面粉厂,每天勤勤恳恳生产经营,经商多年,不乏有拖欠钱款的买家,其中霍某就拖欠两年之久并且期间一直联系不上对方。无奈,贾某以面粉厂名义起诉至法院,诉请霍某支付面粉欠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要求霍某支付面粉厂货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霍某未履行相应义务,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发现案件申请执行人是贾某,并非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面粉厂,而该厂已于起诉前注销。法院就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贾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无奈贾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发现面粉厂确实于起诉前已注销,法院在立案以及审理中均没有查清诉讼主体的相关信息,即以已被注销的面粉厂为原告认定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致使该案因申请执行人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无法执行。承办检察官认为造成本案执行不能的原因主要在于法院判决认定错误。为减轻申请人诉累,减少时间成本,承办人多次与法院审判庭、执行局承办法官沟通,同时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能够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和解。但因后续无法联系上被告,致使该案无法推进。鉴于此,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程序,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法院审理该案在认定主体是否适格的基本事实方面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建议法院再审及时纠正错误。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裁定再审。

群众小案实则不小,群众小事方显担当。下一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将牢固树立"民生检察"理念,把群众身边的每个“小事”当成检察机关的“大事”,用心办好涉民生民利案件,以实际行动诠释检察担当,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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