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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为民而“行” 奋力书写为民答卷
2024-07-12 17:38:04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抓机制建设,保障行政检察“行稳致远”。

深化检行协作,促进联动监督,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管局会签《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协作配合、证据收集等衔接机制,进一步畅通案件渠道,构建权责明确、协调一致、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履职治理监督体系,合力推进市场监督领域行政检察工作长效开展。

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灵石县总工会、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运用“一函两书”制度组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与工会的协作配合质效,推进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形成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治理合力。

秉持“穿透式监督”工作理念,深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总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法院受理审查各阶段的不同特点,摸索不同阶段案件审查监督重点,坚持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并重,将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办案程序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精准作为审查监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在办理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在以“法院作出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深入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针对县自然资源局仅以“案涉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中处罚面积有异议”为由,申请撤销对企业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对存在异议的土地面积进行核查,致使行政处罚处于“落空”状态的问题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规范司法,推进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土地执法查处工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聚焦民生民利,持续深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以最高检及省、市检察机关部署的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为契机,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能动履行行政检察职能,下好专项领域“关键棋”。全面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针对当事人申请县民政局变更错误的结婚证信息,县民政局不予变更的现实情况,承办检察官远赴外省实地走访,通过询问案件关联人员事实经过,向民政局及公安局工作人员咨询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流程手续,调取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及户籍信息等方式,最终查明确实存在冒名婚姻登记的事实。该院在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依法向灵石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确保婚姻登记的准确性、真实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该冒名婚姻登记已被依法撤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质效。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要求,持续推进检察为民办实事。将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始终,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司法救助、释法说理、领导包案等措施,用心用情用力实质性化解每一起案件。在办理史某与县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时,考虑到当事人确属在工作时受伤,虽其工伤认定申请超期,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具有正当合理性这一情形,改变传统“坐堂办案”模式,以史某诉求和基础矛盾为切入口,与行政机关合力而为,综合施策,采用现场释法促成用人单位与史某和解并支付赔偿款9万元,帮助史某申请司法救助金5000元,最终成功化解这起长达四年之久的工伤认定争议。在强化司法关怀理念的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促成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该起“一手托两家”案件被写入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落实“三个强化”,推动行刑反向衔接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多措并举激活行刑反向衔接内生动力,实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缝对接。一是强化办案流程规范,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指定专人负责该类案件办理,在书面阅卷的基础上不断强化调查核实,并在检察意见书中明确违法事项、明晰处罚内容和回复期限,以减少行政职能部门推诿扯皮现象。二是强化跟踪督促落实,确保应罚尽罚。办理朱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县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书面回复因该案未经法院作出有效判决,无法吊销朱某驾驶证。承办检察官抽丝剥茧分析《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旨意,同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阐明法律适用效力的高低,最终确定县公安局针对朱某交通肇事存在不行使职权违法情形,依法向其制发行政违法检察建议书。三是强化共治共建共享,消除认识分歧。邀请县公安局召开座谈会,就交通肇事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是否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等事宜深入交流,最终在法律适用方面形成一致意见,统一执法尺度。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检察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畅通行政检察监督渠道,7月10日上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前往灵石县森林公园广场,开展以“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检察干警结合近年来办理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化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及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聚焦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热点,向群众介绍行政检察的各项工作职能、受案监督范围、取得的工作成效。同时将现场答疑解惑与发放宣传手册相结合,多种形式全方位帮助群众提升对行政检察的认识,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与维权意识。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200余册,接受群众法律咨询30余次,为今后更好开展行政检察工作奠定了群众基础,取得了预期效果。

[编辑: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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