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有公共福利属性,如果多数被救助者选择不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款项,基金将难以持续运作,进而影响其他受害者获取必要的救助。针对不依法偿还救助基金的问题,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保险人代为求偿案民事生效监督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得到法院支持。
经查:2021年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高某垫付70257.24元抢救费。后高某两次向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祁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宋某赔偿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高某140多万元。上述判决赔偿费用均未扣除道交基金垫付的抢救费。
2023年7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作为道交基金管理人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高某偿还垫付款,后法院判令宋某偿还其垫付款70257.24元。
祁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宋某在高某提起诉讼后已经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高某也从相关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祁县法院判决宋某偿还道交基金垫付的费用,则高某获得双重赔偿,宋某在道交基金垫付费用的范围内承担了双倍责任,所以祁县法院判令宋某偿还道交基金垫付费用的判决明显错误,应由高某退还。2024年5月,经检委会决定,祁县人民检察院向祁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祁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启动再审程序并改判由被害人高某退还道交基金垫付的7万余元费用。
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追回未偿还的救助基金款项,一方面可以防止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避免资源浪费确保有限的资金能够被更合理地分配给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利用救助基金进行欺诈的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让群众意识到使用公共救助基金后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减少滥用或恶意拖欠的现象,进一步保护基金的安全。(赵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