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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揭露婚恋诈骗甜蜜陷阱
2025-05-22 09:4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交友、婚恋平台成为许多人寻找情感寄托的途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种信任,以“恋爱”为幌子,精心编织谎言,骗取他人钱财。这类“甜蜜陷阱”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造成难以愈合的情感伤害。榆次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真实案例,揭开“婚恋诈骗”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例引入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通过交友软件与亲戚介绍认识3名女子,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将自己包装成“未婚男老板”,同时与3名女性建立“恋爱关系”骗取对方信任。而后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司资金周转”“家人生病”“购买生产材料”等事由骗取3名女子财物共计210万元。经审查,王某名下公司并未实际运转,名下有多笔债务,其将诈骗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网络赌博。最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婚恋诈骗犯罪手段剖析:从“甜蜜陷阱”到“精准收割”

此类诈骗通常呈现:“情感铺垫——信任建立——持续索财”的犯罪模式。

“虚构人设”:犯罪分子往往伪造身份,如冒充“高富帅”“成功人士”或“单身精英”,通过精心包装的朋友圈、虚假职业背景等获取被害人信任。

“情感操控”:利用被害人的情感需求,通过高频聊天、虚假承诺甚至“PUA话术”加深依赖,使被害人降低警惕。

“编造事由”:在关系稳固后,以“家人生病”“生意周转”“投资理财”等借口索要钱财,部分案例中甚至伪造医疗单据、房产证等增强欺骗性。

“关键区别”:与正常恋爱中的经济往来不同,诈骗案中索财理由往往不合常理(如短期内多次借款),且犯罪分子通常回避见面,钱款最终用于个人挥霍而非所述用途。

检察官提醒

网络交友需落实“三查”原则:查证对方真实身份、查核所谓紧急事由、查询转账账户流水记录。面对情感诈骗,唯有保持理性、留存证据、果断维权,才能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守护自身财产与情感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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