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警惕合同诈骗的“甜蜜圈套”_黄河新闻网
 您所在的位置: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  晋中>法制民生>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警惕合同诈骗的“甜蜜圈套”
2025-05-23 09:4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提到合同诈骗,大多数人可能觉得事不关己,觉得自己没有公司,没有生意,不是商人,怎么会被合同诈骗呢?但其实合同诈骗离我们并不遥远。为了面子,为了纸醉金迷的生活,犯罪分子以做手机生意为由骗取身边朋友的投资,但实际上只能高买低卖,拆东墙补西墙,骗得一时是一时,最终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案情回顾:2020年年底,杜某某开始从事手机生意,杜某某联系到手机店负责人边某某、王某某等人,一方面称自己有低价进货渠道和高价销售渠道,但另一方面,杜某某实际上从其他手机店以正常进货价购入手机,然后低价卖出,一直以高买低卖的形式经营手机生意。2021年4月,杜某某对被害人侯某某等人称自己经营的手机生意可以盈利,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等人投资,杜某某收取被害人财物后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支付手机投资人的利润等,共骗取10余人总计2255907元。案发后,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侯某某等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你以为掌握的是“财富密码”,结果很可能是“合同陷阱”。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形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实施诈骗之实,是合同诈骗罪的常用手段。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欺骗手段取得财物后,心存侥幸,企图以民事纠纷为由或者以承担轻微罪刑的方式,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都要时刻紧绷防范之弦,擦亮慧眼,勿要轻易相信各种形式的租赁“协议”、“合同”和高回报承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交付财物时,需多方面、多途径审慎核实对方的身份、诚信及履约能力,切忌贪图一时之利,疏忽大意,让诈骗得逞!如果您不幸遭遇合同诈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越陷越深,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例如沟通记录、合作合同、转账记录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编辑:程磊]

手机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jz.s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