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孔某某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的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李某某明知“牙痛舒胶囊”没有相关批文,却从微信渠道进购该药,一部分用于自己家人服用,一部分通过其经营的药店对外加价销售,剩余部分以进货价提供给某大药房的老板孔某某,后孔某某再加价进行销售。李某某销售金额20880元,获利7020元;孔某某销售金额8520元,获利2400元。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牙痛舒胶囊”中检出化学药成分双氯芬酸钠;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牙痛舒胶囊”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牙痛舒胶囊”检出化学药成分“双氯芬酸钠”,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25年5月9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孔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李某某、孔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牙痛舒胶囊”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从非正规渠道进购并进行销售,且“牙痛舒胶囊”检出化学药成分“双氯芬酸钠”,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1.药品案虽小,牵系大民生。在审查办理涉药品案件时检察官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持续加强诉源治理。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李某某、孔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即将线索移交至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案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排查隐患,得到了积极有效的整改。
2.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务必选择正规药店或医院,并仔细核查药品成分及生产标准,切勿相信“今日服药、明日见效”的虚假药效承诺,避免因盲目消费而损害自身健康。若发现商家或个人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3.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对于药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坚守法律底线、规范合法经营、保障药品安全,避免因贪图一时之利销售不合格药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依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主动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促进社会各界全民参与推动药品行业规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