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实习记者 刘华进) 为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引导广大消费者认清消费陷阱,提高维权意识,在“3·15”之际,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1年查办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分析,筛选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1.平遥县雷某仙销售假药案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实施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在该县某村雷某仙住所查获标示濮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风湿康胶囊,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凭证,该药品标示[主要成分]为人参、血竭等中药成分,分别标示[功能]和[主治],且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国药准字”批准文号明显异常,质量可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报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委托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结果检出了醋酸泼尼松、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引哚美辛及对乙酰氨基酚等5种化成化学药物成分。
【处理结果】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检测结果,依法认定高效风湿康胶囊为假药。当事人销售该假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7月27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平遥县公安局,2021年7月30日,平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2.祁县范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4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会同县公安局,在祁县某村范某居所,捣毁一制售侵权白酒窝点,现场发现五名工作人员正在实施白酒灌装作业,当场查获标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45度防伪老白汾酒(10)”等6个品种2000余瓶已包装好的汾酒,及各类汾酒包材25000余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成品汾酒均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酒类包材均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材料,涉案金额35万余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1月5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3.祁县吕某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18日、19日,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祁县市场监管局与祁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吕某花住所查获300袋KOF燃脂咖啡,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报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委托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结果检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盐酸西布曲明。经查,吕某某于2021年6月15日从微信上一个名为“幸运草”的好友处,以每袋4元的价格购买500袋KOF燃脂咖啡,自己饮用100多袋,赠送亲友50多袋,销售给太谷一个网友25袋,太谷网友支付现金200元,剩余300袋全部被执法机关扣押。
【处理结果】
吕某花买卖上述KOF燃脂咖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犯罪。2021年10月9日,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此案移送祁县公安局。当日祁县公安机关受理,10月11日立案侦查。
4.晋中某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晋中某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方便米线(生产日期:2021年7月2日,规格:450g/袋),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被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经查,该公司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方便米线94袋,货值金额352.5元,违法所得36元。
【处理结果】
该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51万元,2020年12月7日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8.51万元,2021年8月12日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8.53万元、责令停产停业5日。2021年9月28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13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处以“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5.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通过外包装上印制有“百年工业、国宴首选”宣传语,同时还在网站宣称“有眼光的你一定会赚得盆满钵满”、“直供无中间利润更高”等内容,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材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2021年4月9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上述文字表述内容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入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6.山西某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山西某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6日生产的花生酱复合型产品(规格型号:320克/瓶),在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花生酱》(QB/T1733.4-2015)要求。经查:该公司2020年06月06日共生产花生酱复合型产品(规格型号:320克/瓶)240瓶,货值金额900元,截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81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花生酱复合型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0年12月29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7.晋中市某森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晋中市某森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1月22日经营的花面鱼和担担面,在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均被检出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花面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担担面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面鱼和担担面均系2021年1月22日从榆次世红超市(另案处理)购进,当日均已销售完毕。上述花面鱼和担担面分别购进了7.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264元,违法所得21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1年4月1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左权县某康熟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左权县某康熟肉店2020年11月17日经营的标称平遥县某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爽口鸡爪(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10月31日)和爽口猪皮丝(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11月7日),在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均被检出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爽口鸡爪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爽口猪皮丝苯甲酸及其钠盐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前后从太原市田和综合市场购进上述爽口鸡爪5公斤和爽口猪皮丝12公斤,货值金额合计828元,截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62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2批食品的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爽口鸡爪和爽口猪皮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1年2月5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9.平遥县陈某强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对该县陈某强眼镜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当场查获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角膜接触镜108片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9盒。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5月,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眼镜店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昔阳县新世纪购物中心某妆日化专柜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5日,昔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昔阳具新世纪购物中心某妆日化专柜查获恋火蜜语嫩肌隔离霜等3种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435.2元。经查,上述3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于供货商附属赠品,用于店内试用而不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8月13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集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