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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2022-05-30 11:0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近日,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康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在左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康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2月4日,高速六支队六大队民警在高速收费站查获一辆运输可疑汾酒的货车,货运司机未能提供相关资质及检验报告等,后该批汾酒被暂扣,并移交至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吕梁市文水县康某某准备将该批“汾酒”共570箱,6840瓶销往河南,后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认定,该批“汾酒”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11种、65060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抽样检测,为不合格汾酒。

2020年12月底,左权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走访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通过调阅相关案卷、实地查看,并就该批“汾酒”的来源、假冒注册商标的种类、数量、货值等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沟通核实后,左权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后,侦查人员提出案件可能不构罪的情况下,左权检察院主动出击,第一时间与侦查人员就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并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最终消弭认识误区和定罪疑虑。2021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1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以康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左权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并非其直接向上线购买,而是由其在当地购买散装白酒和酒瓶后进行罐装,并向街边小广告购买了假冒的汾酒商标、瓶盖、包装纸箱等,进行贴标、打包后准备销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左权检察院认为康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以康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并祥列了继续侦查提纲,确保后续侦查取证不偏航,保证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经延期退补,顺利在法定审查期限内依法提起公诉。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不仅侵犯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有甚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此案是左权县首例涉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也是首例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深化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准确把握构罪标准,发挥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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