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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贪小利出借银行卡 触刑法身陷囹圄
2023-05-15 09:35: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近日,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特推出《以案释法》报道,以真实案例助推普法工作。在此,为大家带来的是一起出借银行卡导致的刑事案件。

案情摘要

如果有人告诉你,用一下你的手机卡、银行卡,没啥损失还给好处费,你是不是很心动?小心!这是大陷阱!一旦不法分子利用你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你有可能会沦为“帮凶”,甚至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日前,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的被告人冯某就因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而付出了沉重代价。2022年2月,被告人冯某在朋友处得知可以通过出售银行卡赚钱,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报酬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和手机交给了何某,并告知何某自己的手机银行密码,帮助何某“走流水”,涉案银行卡单向流水高达32万余元。事后何某向冯某支付报酬11576元。经查,李某等10人因被电信诈骗向冯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20万余元。

案件结果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密码等用于资金结算服务,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灵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依据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案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其中就包括出售、提供个人信息。该法是为了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环节,惩治危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网络犯罪。每个公民都要妥善保管、合法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转账、提现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涉及犯罪,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底线。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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