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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新闻发布会(图文)
2023-10-20 10:15: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10月17日下午3时,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小平、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高涓利、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卫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冬明进行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双寿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于2023年8月23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9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供热关乎人民福祉,做好供热工作对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22年底,全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7.55%,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公共事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管理理念、城市规划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城市供热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亟需进一步规范,迫切需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保障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出台供热条例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供热工作问题复杂。当前,供热市场还存在供热设施监管责任不清、供热用热行为不规范、供热投诉争议多发等问题;现行的《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发〔2012〕11号)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市民权益,迫切需要开展供热立法工作。

二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冬季供暖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工程。社会各界对供热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越来越高,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供热提出建议、议案和提案。

三是上位法没有规定。城市供热领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长期以来主要是住建部等部委出台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挥作用。由于南北差异、地区差异等因素,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性较强,原则性的规定较多,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条例对供热用热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划建设、供热保障、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是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通过高质量立法回应民生诉求的重要表现,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加强城镇供热采暖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供热工程项目规范》《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等标准。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并在第四条、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立热源保障体系、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和供热应急保障制度,设立集中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供热期费用、老旧小区供热管网改造费用等。

(二)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预留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空间。二是规范入网。为避免供热企业在供热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发展热用户,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建筑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阶段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确定供热企业。三是避免重复开挖。为避免重复建设,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如果需要敷设、改造供热管网,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同步敷设、改造供热管网。

(三)打造高标准服务管理体系。一是明确供热时间和标准。条例规定了集中供热时间和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标准,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热。二是推行供热合同文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并推广使用供用热合同文本,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三是严格限制停业行为。对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接管,充分发挥政府在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

(四)保障用户合理用热。为进一步保障热用户权益,针对我市供用热纠纷及管理难点,条例规定新用户申请用热的,供热企业应当自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明确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标准供热,供热不达标应采取措施及时改进,采取措施后仍未达标,应按合同约定退还热费;用户在不用热的情况下有权利暂停用热,但为了确保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热,条例同时设定了不得申请停热的情形,保障了其他相邻用户的用热权益。

(五)设定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条例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我市供热实际情况,参照兄弟市同位法,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就违反条例的部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召开了立法听证会,为行政监管处罚提供法治依据。

同志们,马上进入采暖季,条例也将同步实施。节后上班第一天(10月7日)召开的全市“双百双创”工作会上,常书铭书记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民生工作,当前重点要抓好冬季集中供暖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上周二(10月10日),刘星市长在市城区调研冬季供热准备工作时,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推动节能降耗,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同志们,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集中供热工作是市委、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工作,供热条例的出台,为加快我市供热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而在其贯彻执行中,还有许多落细落小落实的具体工作要做,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宣传和贯彻条例为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集中供热这一民生实事安全高效实施,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问题,让群众真切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谢谢大家!

中国青年网记者提问:供热条例落地实施是确保供热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保障。请问晋中市城管局将如何做好《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小平:集中供热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供热行业发展,促进我市集中供热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接下来,我局将从以下四方面做好《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学习、宣贯、落实工作:

一、尽快出台《晋中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集中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的测量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将制定我市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的具体办法,促进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测温行为进行监督,也为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因室内温度测量争议提供了依据。

二、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一是召开专题学习会,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干部职工通读《条例》内容,加深对《条例》相关条款的理解,同步开展“访民问暖”工作,了解居民用热情况。二是通过《条例》单行本、宣传册、展板、广播材料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条例》进企业、进社区、进用户等宣传活动,提高热用户对用热权利义务的认知,形成全市学习《条例》、关注《条例》、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提升《条例》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召开供热工作安排会议,将《条例》内容向供热企业进行传达,要求供热企业严格遵守各项义务,定期通报考核企业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推动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切实做好城市集中供热保障工作。一是以保障改善民生供热为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靠前服务,制定预案措施,加强物资储备,保证供热持续稳定;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和投诉处理等制度,不断提升供热质量,提高用热满意度;三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突发性供热故障的快速、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群众用热的影响。

四、大力加强监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供热监督考核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会同相关部门加大违法违规供热问题查处力度,坚决避免供热企业供热不达标、服务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严厉打击盗热、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行为,形成贯彻执行《条例》的强大声势,努力营造我市遵规守法的法治风尚。

总之,《条例》的生命在于落实落地。市城市管理局将以《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积极宣传推广,认真学习领会,确保《条例》在城市供热热发展中落地有声。

山西日报记者提问:供热问题一直是民生热点,一方面有的供热企业未能及时、足时供热,成为了一些采暖用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有的采暖用户在接受供热服务后不能主动履行约定的交费义务、拒付或拖欠供热费,最终引起纠纷。新订立的条例如何有解决?

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高涓利:为减少供、用热双方在供热缴纳基本热费、供热室温达标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矛盾,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通过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对供热服务标准明确细化,当出现纠纷时,才能有效的保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利。签订供用热合同是现行供热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补充,是居民安全放心用热的又一道保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积极配合供热主管部门编制并推广使用供用热合同文本。认真把关,有效杜绝供热合同中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保护供热主体和用热群体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山西经济日报记者提问:城市供热是重要民生工程,关乎市民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请问市政府层面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供热条例有效实施,保障市民温暖过冬?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卫华: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福祉。做好冬季供热工作对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集中供热,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22年底,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7.55%(全市集中供热面积约1.28亿平米,其中市城区5777万平米,其余县市约7023万平米;现有供热用户90.2万余户,其中市城区42.5万户、其余县市约47.7万户),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城市集中供热迈上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市政府将重点从四个方面发力,确保《条例》落地实施。

一是强化政治担当。市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条例》要求,以解决供热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让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为目标,坚持政府企业协同发力,强化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冬季供热各项工作做细做实,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条例》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而且特别加强了政府在供热工作中的统筹推进责任,包括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依法编制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和空间,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逐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等。各级各部门都要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布局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全面提升综合供热保障能力。

三是强化资金支持。为加快推进我市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条例》明确强化了政府在资金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对纳入老旧管网改造的项目,发改、财政等部门将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给予补助;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帮助供热企业解决运营困难;针对供热企业经营倒挂问题,将给予适当的专项资金补贴,切实提升供热企业热源保障、管网运行、换热站调控等能力,更好满足居民采暖需求。

四是强化日常监管。《条例》对各类危害、损毁供热设施以及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和处罚标准。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供热企业开展巡查巡检,监督供热企业稳定规范运行。对用户反映问题较多的区域要入户走访,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力推进工作落实,切实把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晋中晚报记者提问:《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出台,为依法规范集中供热管理提供了法制遵循和依据,王主任刚才也提到供热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请法工委张主任介绍下条例创设了三条法律责任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冬明:为保障城市集中供热工作于法有据,推进有力,条例对供热企业和热用户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影响集中供热以及各类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根据调研中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用户等多方主体提出的,对条例中的部分禁止性行为设定处罚的意见建议,我们在修改条例时,充分考虑管理实际和群众诉求,对影响集中供热的普遍现象以及危害严重程度较大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一是针对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等行为;二是针对用户擅自接通管网、改动共用管网,擅自改变供热运行方式、扩大用热面积,在供热设备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排放、取用供热管道内循环水等行为;三是针对妨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罚则。具体的处罚标准我们结合我市实际,参考了大量的同位法,并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并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

可以说,这三条法律责任的设定是我们在充分调研、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聚焦民生问题,紧扣民心,做出的具有创设性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解决目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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