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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守护国家“钱袋子”
2024-05-14 10:1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2017年底,崔某某在其经营的寿阳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一临汾籍男子购买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43万余元,税款78万余元。后崔某某将购买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全部认证抵扣,造成了78万余元的税款流失。

公安机关以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崔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综合崔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自首行为、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崔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对于崔某某来说,被不起诉绝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为保障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一放了之”、“不刑不罚”的情况,寿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将该案及时移送第三检察部审查,承办检察官审阅了刑事卷宗,围绕崔某某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对崔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有无制发检察意见书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2024年2月,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崔某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给予崔某某经营的寿阳某工贸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工贸有限公司随即向税务部门缴纳全部罚款。

2023年以来,寿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以“不起诉+检察意见”的方式,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常态化,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跟踪落实情况。截至目前,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已对12名被不起诉人向公安、税务、人社等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编辑:李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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