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口”是一种新型诈骗方式,其原理是:行为人提供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帮助诈骗分子直接与受害人通话,又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使受害人放松警惕,上当受骗。
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蝇头小利可能触碰法律雷区。近日,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利用搭建“手机口”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在西安上学的王某某听了一个“轻松赚钱”的商机,其通过下载某软件联系到“上线”,在利益驱使下,王某某明知上游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答应提供帮助。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伙同他人(另案)先后盗窃手机卡25张,多次架设“手机口”转接通讯信号,帮助该“上线”远程拨打诈骗电话,并成功骗取到一名被害人9万余元,其个人获利6000余元。
行为定性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盗取多个手机卡向他人的诈骗预备行为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
1.架设“手机口”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是违法行为;2.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互联网账号;3.发现“手机口”项目招聘,保留证据,主动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4.陌生来电要甄别,切勿因显示本地号码而放松警惕,牢记“陌生来电不轻信”,谨防上当受骗。 (曹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