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具有调节气候、改善土壤、净化空气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和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是生态安全的根本保障。
2020年6月,姜某某购买李某某位于榆社县某村的杨树,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蓄积量为12.86立方米的41株杨树全部砍伐。榆社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姜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直接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榆社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并发布公告后,依法向榆社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法庭辩论,发表了出庭意见。通过庭审,姜某某认识到自己滥伐林木行为的危害性,对犯罪事实和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配合做好后续环境修复工作。最后,法院当庭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判决其六个月内在原地或林业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补种41株杨树。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国策。该案是榆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滥伐林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榆社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该案为契机,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践行“惩治犯罪+保护公益”相结合的法律监督模式,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要求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修复生态环境,以公益诉讼为榆社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