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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不缺位 民企“心不慌”——晋中市检察机关助力解决民营企业“烦心事”
2021-12-30 10:13:25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各方代表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郭奕彤 摄

检察官回访企业 贾娜 摄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通讯员 李建芳 贾娜近年来,晋中市检察机关因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形已经对近90名民营企业家依法作出了存疑、相对和绝对不起诉决定,切实将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办案要求,以及“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平等”的司法理念和疑罪从无的刑事政策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大局中用足、用好,真正达到“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个企业,推动一项行标,保障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11月5日,省人民检察院举办“诚心诚意听民声,我为民企办实事”检察开放日活动,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就三起服务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作了交流汇报,传播了法治护航民企发展的生动实践,彰显了新时代检察监督新理念。

一个建议 卸下背了12年的“包袱”

“赶牛、上线、降温、产奶、下线……”平遥县某乳业公司生产车间里,一派红火的景象。“这在几个月前却是不敢想象。”郭学文抹了把眼泪,讲起了自己的遭遇……

2001年,他用多年来攒下的钱买了奶牛,有了开公司的想法,2003年正式注册。之后,厂子慢慢扩大,成为集养殖、种植、乳品加工为一体的“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06年,日产250吨的乳制品生产线正式投产。

这一年,该乳业公司因扩大规模急需融资,而县农信社苦于储备金不够提出“以储放贷”。郭学文与农信社负责人赵某商量后,通过承诺储户在同期利率基础上再增加10%的利息(即高出一分利)为农信社吸收到2700余万元的存款,郭学文的企业也从中顺利贷款800万元用以扩大经营,一年到期后本金、利息及承诺“高息”均如约偿还。

当年,司法机关以此事件立案、侦查、起诉后,最后法院认定郭学文等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三人有罪。2013年,郭学文刑满释放后,一边申诉上访,一边重振企业,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鼎力支持下,着力重振公司。然而,正当他打起精神准备东山再起的时候,却因金融领域刑事犯罪记录,信誉受损,融资碰壁,全市唯一的新型乳制品生产线迟迟不能启动。2020年,郭学文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最终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年郭学文为了企业发展“高息揽储”,行为虽不规范,但结果是农信社实现了存款、贷款、收息的金融职能,而郭学文在取得贷款后用于发展企业,且储户也得到更多收益。

“基于刑法理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本案无论是农信社、企业、储户的受益岂不更惠及社会?”承办检察官表示,加之最高法早在2001年曾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据此,郭学文帮助农信社吸收存款也更不应认定为共犯。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明确提出无罪意见。法院经重审后采纳意见,在原审判决12年后依法予以纠正宣告本案三名被告人无罪。

这是检察机关转变和更新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现在我非常有信心把企业办得越来越好。”郭学文说,“这件事让我对党有了更深的感情,今后,还会继续资助孤寡老人和贫困孩子,更多地回报社会。”

一次审查 挽救两家企业的“脱轨”之危

从一个拥有两家企业的民营企业家,到成为一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短短半年时间,王林兵经历了一段过山车般的人生。

灵石县某煤化有限公司系王林兵的个人独资企业,某煤焦有限公司系王林兵的另一家实际控股经营企业,2019年公司收购灵石县某矿业旗下的铁路专用线,经营站台成为公司的主要业务。

正当两家企业的经营蒸蒸日上的关键时期,王林兵却因为15年前参与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灵石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并提请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因该起事件涉及另外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考虑到案件特殊性,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对王林兵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为私营企业,公司的运营都是王林兵一人负责,王林兵被羁押后,企业不稳定因素陡增,经营陷入窘境。某煤化有限公司与多家钢厂签订的供煤合同被迫中止,员工面临失业风险,公司还有五保户与残疾人数名,没了工作,生活也将陷入困境。同时停滞的还有某煤焦有限公司承接的县重点工程“公改铁”项目的拆迁工作,得不到安置的村民频频上访,两家公司尚有1.2亿元贷款面临逾期。如何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针对疫情期间企业的实际困境,承办检察官深入该企业、贷款银行了解情况,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经线索核查,及根据两高两部相关规定,王林兵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坚持法治思维和历史眼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基于此认识,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司法保护政策,依法对王林兵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召开专题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依法改变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市人民检察院提级审查、反复论证,依法纠正了通过改变罪名对已过追诉时效的王某某变相追诉行为,由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重回企业正常经营。

“公改铁”项目顺利推进,银行贷款全部偿还。随着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案件带给王林兵的影响逐渐消弭,企业重回正轨。近期,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回访,两家企业运作正常,煤化有限公司生产已逐步恢复,与钢厂签订的合同也正常履行,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发放。

该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也是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发挥检察职能护航民营经济的一个缩影,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刑事追诉活动对企业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树立了信心。

一场听证 摘掉了“嫌疑人的帽子”

李怀生是一名地地道道的介休人,早在1988年就创办了以煤炭焦化为核心业务的某公司,多年来一直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他个人和公司也因此荣获多项表彰。

2017年,他投资兴办学校,高薪引进教育人才,短短两年时间学校已经成为一所拥有两千余名师生的地方名校。这两个单位的其余股东均为李怀生的妻子、儿子,实际是李怀生一人经营。2020年,正当李怀生加大投资办学时,一纸传票却令他心神不宁。

2019年岁末,由于国内煤炭形势不太乐观,李怀生经营的公司出现了困难,紧张的资金链导致某公司无力缴纳经营税款。为了帮助公司渡过难关,李怀生将学校账户的600万元资金划转至该公司用于维持公司经营。过了半个月,李怀生又出于朋友义气将学校账户内的100万元划转至其朋友经营的公司,用于该公司偿还贷款。可是李怀生却没有想到这样的一个转账行为让他从“先进个人”一下子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这还要从晋中市监察委员会侦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说起,李怀生为了配合监委调查,将学校账目提供给监委,监委在调查取证时发现该两笔大额转账,将李怀生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线索移送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遂将该案交由平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很快就将李怀生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向平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都是自己挣的钱,左手倒右手,怎么成了犯罪?李怀生百思不得其解,也无心经营企业、管理学校。“如何让企业活下去、好起来?如何精准适用法律、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后,承办检察官陷入两难。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相继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委员会,但对该案如何处理分歧较大,没有形成多数意见,遂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请示该案如何处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敞开门子办案子,邀请多方参与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主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查办经过,列举了案件证据后,当事人就案件情况也进行了说明。听证员经分析研讨后认为,其行为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结合保障“六稳”“六保”的实施意见,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顶犯罪嫌疑人帽子一不小心就戴上了,压得我实在喘不过气来,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摘了帽子,感谢检察官们不辞劳苦为我、为企业、为学校做的一切。现在终于可以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安心经营学校了!”从承办检察官手里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久违的微笑漫上李怀生的嘴角。

承办检察官又为李怀生送上“法治礼包”,嘱咐李怀生,“在今后的经营中一定要加强法治意识,既不能违规,更不能违法。”李怀生频频点头。

法治之于企业,就如同阳光和空气之于人类,是最基本的需求。将法治注入到营商环境创建中,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确保民营经济行稳致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晋中市检察机关倾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助力解决民营企业“烦心事”,这些“一”的故事还有很多,“老娘舅”形象已然深入人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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