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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晋中市检察机关在行动
2023-03-16 19:46:46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法治护航 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优化消费环境 提振消费信心”。在日常生活中,检察机关如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消费者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快来了解关于“打假”的那些事儿。

祁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李某夫妇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得性保健品后,在其租赁的出租房内加价销售。2021年11月2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闫某某、李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扣押“金伟哥”等性保健品17种475盒。2021年12月6日,二被告人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缴纳违法所得10000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2年5月23日向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审查认为,二被告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品,且在未审查对方销售资质、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购进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加价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于2022年6月8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11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中,闫某某夫妇二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自己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仍然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平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20年初开始,宋某某在未取得销售性保健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商城、太原等地陆续购进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华佗锁精丸等九种性保健食品,在其经营的商店内销售,非法获利1000余元。2021年12月3日,在平遥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被查获。

经鉴定,宋某某销售的此类8种产品均被检出西地那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产品属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2022年7月6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及时向公益诉讼职能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8月30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宋某某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盲目受利益驱使,无证经营,销售无法提供相关食品来源、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左权: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向吕梁市某酿酒有限公司购买低价散装白酒,向文水县吕某某购买回收的汾酒酒瓶,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并购买假冒53度玻璃汾酒、53度出口汾酒的商标、瓶盖、包装纸箱。在文水县自己家进行罐装、贴标、打包,共罐装假冒的53度出口汾酒240瓶、53度玻璃汾酒6600瓶,共打包570箱。同年12月4日,康某某将上述假冒的汾酒以每箱85元的价格出售,总价为人民币48450元。未及出售,在运输途中被交警在高速收费站全部查获。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570箱“汾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抽样检测为不合格汾酒。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县行政执法机关日常走访中发现线索并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左权县公安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康某某的行为并非单纯的销售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此案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说法: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不仅侵犯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更有甚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检察官提醒:经营者要合规经营,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制假售假,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意识,去正规门店购买商品,切勿因贪图低价而选择“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影响自身健康。同时,面对“舌尖安全”问题,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通力合作,形成有效合力,为人民群众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消费者要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拔打12315举报维权。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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