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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办案超过法定期限 检察建议助推依法行政
2024-03-18 09:4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依法行政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结果正确,还要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程序适用违法是削弱执法司法公信力的痛点,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其中,“行政案件超期不处”,是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多、群众意见大的执法司法问题之一。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6日,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某街道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同时对刘某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4月25日,该大队对刘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此同时,陈某作为另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当事人也有相似经历。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10月6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同时对陈某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4月24日,该大队对陈某作出罚款1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历时20个月。

检察官说法

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办理醉酒驾驶行政处罚类案件时应当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予以办理,但县交警队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快速办理案件办案期限及时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责任,提高责任担当意识,进一步规范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检察建议成为社会治理的“良方”。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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