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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检察院:用心办小案 用情系民生
2022-04-21 10:10:09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一名老党员,没能管住嘴,逞一时口快,伤人伤己,以后我一定会谨言慎行,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情……”近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宣布不起诉决定的现场,郭某某激动地说道。

玩笑之争招来刑事“祸端”

郭某某与被害人耿某某系邻居,二人年近耄耋,闲暇无聊之余经常坐在一起下象棋、忆往事,关系甚好。一日,二人聊天时因年轻时事情引发的一句玩笑话发生口角,双方互不相让,后郭某某一气之下将耿某某按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耿某某,致使耿某某受伤。经鉴定,耿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事情发生后,郭某某非常后悔,主动找到耿某某要求和解,并赔偿耿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获得耿某某的谅解。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自行调查评估社会危险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又是邻里关系,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对该案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为客观公正办好案件,承办检察官决定对郭某某开展社会调查。检察官去到郭某某所生活的村社,向村委委员、被害人耿某某及其家属等深入了解郭某某犯罪原因及现实表现,了解到郭某某平时为人处事、邻里关系、道德品行均较好,与被害人耿某某年龄相仿,有很多共同话题,属于关系较好的朋友,平常不存在积怨矛盾,案件就是因为闲聊中一句玩笑话引发,双方在言语上互不相让导致的。向村支部书记了解到,郭某某还是一名荣获“光荣在党五十年”徽章的老党员,平常关注党的建设,关心党的事业,积极参加支部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据此,承办检察官对郭某某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社会活动、一贯表现等进行了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量化评估,但如何化解二人“心结”也是办好案件的关键。

检察听证修复社会关系

检察长郝慧琴对该案非常重视,亲自主持召开对郭某某故意伤害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子女、被害人及子女、村支部委员等参加了听证会。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该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情况和拟处理意见,详细阐释了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证据采集、法律依据等情况。

听证员一致认为,郭某某系老年人犯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给予改正的机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彰显了检察关怀。郭某某当场向被害人耿某某赔礼道歉,修复了双方的裂痕,两位老人的脸上均露出了孩童般的微笑。

“办案子就是办人生,该案虽是小案,但对郭某某来说却是天大的事。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年近八十,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一诉了之不符合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就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以最直观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长郝慧琴说。

检察建议深化诉源治理

承办检察官在社会调查中发现郭某某所在村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存在盲点、堵点、漏点,尤其没有对老年党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客观导致老年人触犯法律的风险提高,认为有必要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支部委员会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从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创新教育管理方式三方面发出检察建议,重点提出要针对老年党员按需施教,采用老年党员“听得懂、看得明、感得到”的方式进行教育,提高党员教育的精准度,使党员教育管理更加入脑入心。村党支部委员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从四方面进行了回复,保证会对郭某某的思想、行为等状况重点教育,督促其改正自己的错误,为年轻党员树立榜样。

轻微刑事案件不能“一诉了之”,也不能“不诉了之”。此案的成功办理,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地落实,彰显了以“如我在诉”境界践行“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办案原则,依法用好不起诉权,能动履职,止于至善,用心、用情办好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小案”;坚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深化诉源治理,发出有针对性、实践性、可操作性的高质量检察建议;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办案目标,“以小案释大义”,充分释放司法善意,彰显检察人文关怀,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编辑: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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