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侵犯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_黄河新闻网
 您所在的位置: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  晋中>财经>
吕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侵犯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2-01-14 12:00:10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2021年,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警示和教育广大市场主体,震慑侵权假冒行为,推动吕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布吕梁市知识产权案件十大案例。

1、文水县刘某非法加工假冒汾酒包材案

2021年4月8日,接群众举报,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文水县南庄镇南庄村一处民宅内发现成套汾酒20巴拿马包装151件,现场发现当事人刘某正在组装整理包装,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涉案包装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刘某从饭店服务员手中以每盒20元的价格零散回收废旧包装,然后由当事人自己整理将六个礼盒加一个外箱组成一件成套包装后再行出售,计划每件包装加价100元进行出售,尚未销售即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刘某整理组装侵权汾酒产品包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涉案包材、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山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3月,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年汾王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百年汾王酒八箱三盒、罚款37500元的行政处罚。

3、吕梁市离石区某红枣门市部侵犯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021年7月7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吕梁市离石区某红枣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6个品种共1276瓶老陈醋,违法经营额共计19202元。该门市部销售侵犯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老陈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老陈醋1276瓶、罚款19202元的行政处罚。

4、吕梁市离石区某润滑油经销部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15日,吕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员工举报,依法对吕梁市离石区某润滑油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并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4个品种的润滑油共318桶,违法经营额16889元,侵犯了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润滑油318桶、罚款16889元的行政处罚。

5、汾阳市某酒类经销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竹叶青酒)案

2021年8月22日,汾阳市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汾阳市某物流处检查时,发现汾阳市某酒类经销部销售的6箱竹叶青酒涉嫌假冒侵权。后经汾酒集团稽查中心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经查,当事人图便宜在未索取、检验销售者的资质、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的情况下,以每箱300元的价格购进6箱品名为“竹叶青”的酒,以每箱540元的价格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竹叶青酒6箱、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6、交口县某电器门市销售侵犯离石“山花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29日,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举报交口县某电器门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离石“山花牌”电线,交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9日指派执法人员,与举报者前往交口县某电器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该门市有离石“山花牌”电线2.5平方的6盘、1.5平方的4盘、4平方的3盘。货值金额共计1480元。现场经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人鉴定为不是该公司生产的电线,系假冒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交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电线13盘、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7、交口县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22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交口县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汾酒,交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指派执法人员,与举报者前往交口县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该烟酒商行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汾酒13瓶,货值金额共计2200元。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汾酒,系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交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假冒注册商标汾酒13瓶、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8、孝义市某超市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0月27日,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孝义市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存放的老白汾、青花汾酒等系列白酒共86盒,经汾酒集团打假办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汾酒。经查,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是从个人手里回收的,该超市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合格证明文件,至案发时未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86盒、罚款人民币18230元的行政处罚。

9、汾阳市某经销部销售侵犯“雨虹”牌系列防水涂料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0月12日,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由举报人带领,对汾阳市某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门市涉嫌销售侵犯“雨虹”牌系列防水涂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款商品。经过商标所有人现场鉴定该商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5499元的行政处罚。

10、柳林县某教育培训学校违法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1年7月13日,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林县某教育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培训机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制作的宣传扇上印有“建党100周年”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宏]

手机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我要啦免费统计
//jz.s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