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报】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系燃放炮竹所致_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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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系燃放炮竹所致
编辑:张书锦    2020-03-31 11:34:21    来源:黄河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钱龙)2020年3月17日11时许,晋中市榆社县社城镇焦红寺村发生森林火情,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灾。经过7天7夜的紧张扑救,3月24日早7时,榆社“3·17”森林火灾4个火场明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3月30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副厅长张立刚通报了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张立刚介绍,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起火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起火点位于榆社县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处(坐标:东经113°2′58″,北纬37°21′42″),起火原因系杨某斌燃放“双响炮”时不慎引燃周边枯草,由于风力太大扑救不及,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失控,引发森林火灾。

经查,3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斌与张某华协商为张某国修建墓穴,并于当日下午一起在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东汇综合超市购买了白洋淀牌“双响炮”20发、满地红牌1000响鞭炮2挂,以及祭拜用的香火。3月17日上午7时许,张某华驾车载着杨某斌、张某国、田某穹从榆社县城出发,一同前往社城镇焦红寺村张某国拟建墓地处。途经社城镇石会村时,杨某斌又叫上其叔杨某珍同去帮忙。上午11时许,5人到达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按照农村乡俗,杨某斌先在山路边烧香祭拜,并燃放了一发“双响炮”,其余4人负责修整通往墓地的山路。之后,杨某斌独自走到墓地附近,又燃放了一发“双响炮”,导致周边枯草被引燃。杨某斌见状一边用手抓土灭火,一边呼喊其他人过来帮忙,但由于山中风大扑救不及,火势迅速蔓延并引燃了山上的灌木及油松。当时,因焦红寺村没有手机信号,张某华便与田某穹一起驾车去通知社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余3人继续灭火。11时30分,张某华驾车行驶至水泽村时,才用田某穹的手机打通了社城镇政府电话,告知山上着火情况。之后,二人又返回现场参与灭火。

案发后,杨某斌见火势无法控制,担心被追究责任,便与岳父张某国协商由张某国顶替其承担失火责任。之后,张某国又说服张某华、田某穹帮忙隐瞒真相。张某华还使用微信杜撰了“张某国燃放炮竹引发火灾”的虚假内容,统一口径。在前期森林公安派出所调查时,4人按照事先约定,共同隐瞒了杨某斌燃放“双响炮”引发火灾的事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杨某斌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失火罪,于3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因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办案,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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