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晋中市政府召开《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建出席并对制定的《办法》进行介绍,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群众关切的问题答记者问。
市政府副市长 市公安局局长 周建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下面,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快速增长,其中大部分车辆在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安全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同时,电动自行车抢行、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也屡禁不止,据统计,2017年以来,电动自行车事故年平均增长率达123.3%,死亡率为18.5%,已经成为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关切。市政府这次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是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回应广大群众和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众人身安全的高度出发,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
(一)关于管理体制。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为了强化配合、形成合力,本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和协管部门的职责。
(二)关于生产销售。为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电动自行车源头监督管理力度,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三)关于登记上牌。本办法明确了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管理,明确规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违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明确了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注销和补换领证的相关管理措施。
(四)关于道路通行。针对目前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本办法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开展问卷调查的相关结论,通过过渡期备案管理,按照“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设置了超标车3年的过渡期限,妥善解决存量问题。《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禁止驾驶未经登记并悬挂号牌以及超过过渡期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五)关于法律责任。《办法》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严格依照上位法明确其处罚种类及幅度。
同志们,办法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严格执法,更需要广大市民朋友的自觉遵守,希望大家积极宣传和监督,使这部市政府规章真正落地落实,为文明城市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