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在一起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中,被害人家长因担心案情泄露,竟主动放弃司法救助?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一边积极与被害人家庭沟通,告知并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和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等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免除了被害人家属的后顾之忧。
今年8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2020年3月份以来,嫌疑人武某某对未成年学生多次实施性侵害,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身体伤害,精神方面也遭受严重创伤,严重影响了其日常生活及学习。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把案件情况反映到了控申部门,控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并对犯罪嫌疑人赔偿能力进行核实判断。经调查核实:在该起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父母经济收入一般,还有其他子女在校读书,还要赡养老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控申部门依职权告知申请人可以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及时启动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请程序,为遭受侵害的两名未成年人成功申请到了12000元司法救助金。
以上只是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的一个缩影。2021年,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积极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共办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4件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7000元。
“法律之内,应有人情在”,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在公正司法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社会功能,使被害人在被侵害后能沐浴到司法阳光的温暖,使弱势方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感受到法治的慈善和关怀,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的高尚法律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