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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2021-10-18 15:36:14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10月18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就《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介绍。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一项重要立法工作。条例于2021年8月26日经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9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生活饮用水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较之于原水供应,二次供水的水质更易遭受污染,与当地居民日常生活、公共健康乃至公共安全都有着更为密切的关联,是重大民生问题。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居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数量逐年增长,但是受到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运行维护不规范、管理体制不顺畅等因素的影响,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市民对供水服务、用水安全及水质保障的标准和要求,比如由于设施建设主体多元化,造成工程技术规范不统一,难以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由于设施维护主体多元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形成有效的维护机制;由于设施改造实施主体多元化,改造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设施维修、改造不及时,不能满足居民正常用水需求。可以说,作为城市供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一环,二次供水是否实行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直接影响居民的供水安全和饮水健康。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二次供水管理过程中诸多实际问题,实现二次供水的长效管理,是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客观需求,也是促进民生、建设宜居城市的现实需要,更是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条例通过设定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机制,力求提高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打通“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促进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

条例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参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五条,分总则、建设和运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四章,现对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是条例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规划、设计、设施建设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同时,在附则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和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水质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明确了工作职责,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确定了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二次供水中的管理职责以及在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服务收费、卫生健康、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确保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立了管理原则,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降耗的管理原则。

二是条例创新了管理体制,倡导统建统管,鼓励新建和改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鼓励将本条例实施前既有的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专业运行维护。细化了新建改建管理标准,条例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标准,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范围、建设资质、设施验收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老旧小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现在的技术和卫生标准这一现状,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建予以重点规范。

三是条例明确了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主体,条例在鼓励统建统管的同时,针对没有日常运行管理主体的老旧小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既有城市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强化了管理约束举措,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从日常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做了规定,确保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运行有序。完善了水质管理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着重强化了相关单位在水质管理上的职责,对水质标准、水质监测、日常管理、停水应急、定期检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日常管理责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责任。

四是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了城市二次供水及其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就违反条例的规定设定了相应处罚,针对两项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不仅维护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志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良法是为了推行善治,希望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启动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切实推动条例认真扎实实施,推动依法管理二次供水活动,用法治的方式和力量保障全市居民的饮水安全。

谢谢大家!

[编辑: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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